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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章程

2024-03-20 14:14

来源:本站

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章程

(2024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Q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365体育官网入口事业发展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联合性、枢纽性、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慈善为民、依法行善,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广泛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组织自律,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目标:联合慈善力量,提升慈善事业水平,加强慈善组织自治、自律,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助推全市乡村振兴、扶弱济困;将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建设成为全市实力最强、口碑最好、群众最放心,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慈善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活动主要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策制订。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收集和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

(二)开展慈善募捐和捐赠。依法开展筹募和接收捐赠,设立、筹募、管理慈善项目(基金),依法开展网络募捐和设立慈善信托。

(三)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扶弱济困、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支教、优抚等慈善救助活动;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慈善活动;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立足本市实际,开展政策理论研究,执行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推广本市慈善领域标准,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五)开展慈善领域服务。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慈善人才;加强市内慈善组织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交流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依法开展慈善事业评估和表彰工作。

(六)推动慈善领域自治自律。实施慈善事业规范,推进慈善事业公开透明;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慈善领域秩序。

(七)组织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典型,营造慈善氛围。开展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

(八)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依法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违纪违法责任自负,与本会无关。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在本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贡献;

(四)在慈善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慈善事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被作出组织、行政处理或刑罚处罚; 

(五)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会员大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会议,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会费标准须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的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数量超过200个,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愿意为本会发展承担各项义务;

(四)对慈善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分为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决定荣誉职务(荣誉副会长、顾问等)的设立与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监事报告;

(六)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本会职工薪酬事项;

(八)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有关决议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有关决议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含非驻会副会长)、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新提名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驻会副会长须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秘书长应为专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导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三)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

(四)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处理一般性事项、突发性事项,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交重大决定事项;

(六)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大会、常务理事会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向上级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项目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主要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个人会员无须缴纳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意向和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必要时,本会可与捐赠人协商确定捐赠用途;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项目和设立基金,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基金)的立项、评审、执行、公开、控制、督导、反馈、存档等制度,产生的评审、督导等费用从项目(基金)执行成本中支出。由本会执行的超过300万元的重大项目(基金)及非定向项目,应当通过会长办公会研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意向、方式、数额。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本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会员、监事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捐赠本会的财产不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截留,也不得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向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出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八条 本会职工薪酬制度严格遵守《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 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返聘退休人员列支必要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理事会通过的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清算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年度检查。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重庆市民政局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动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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